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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 组织管理制度

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

组织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      

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
凡年满十八周岁公民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,不限民族及信仰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。

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热心公益事业,拥护本会章程,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由2名以上会员介绍。

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填写入会登记表;

(二)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会员部审核并备案;

(三)交纳会费;

(四)由本会会员部发出证明其会员身份的凭证。
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决议,协助贯彻本会宗旨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,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事工及活动。
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 

第二章 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讨论决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五)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,理事中基督徒不少于半数。理事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1-2名。

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、副会长;聘任和解聘干事部总干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(即干事部)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七)审议和批准由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;

(八)审议和批准干事部年度的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;

(九)监督完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推荐、引进社会、个人及海外资源为本会事工服务,向社会介绍宣传本会工作;

(十一)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项目;

(十二)讨论决定本会重大经济和固定资产项目,讨论决定重大会议安排;

(十三)审议理事提交的各类议案;

(十四)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十四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和视频形式召开。

十五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十六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。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

十七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坚持本会宗旨;

(二)会长、副会长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总干事具有管理社会团体的经验和能力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总干事为专职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会长、副会长、总干事均为女性,会长、副会长一般为基督徒,总干事(副总干事)是基督徒,特殊情况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十八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讨论,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十九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总干事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总干事时,应报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会干事部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负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;
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向理事会提名并聘用干事部副总干事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组建工作班子;

(五)代表干事部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计划、总结、预算、决算以及其他议案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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